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市属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做好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2号)、《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鲁人社发〔2015〕6 号)和《滨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滨办字〔2007〕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开招聘的组织
(一)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二) 市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要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在下达的用编进人计划内(市属公立医院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填写《2018年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审核后组织实施。
(三) 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进人员,按照岗位的等级、类别和专业条件要求,一般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招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急需的高层次、短缺人才、博士研究生,可以采取专业测试、答辩、试讲、面谈交流等方式进行。经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以采取考察的方式组织。
教育、卫生行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由市教育、卫生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备案的招聘方案组织实施。招聘方案的备案工作,按《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市属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招聘工作人员,以及市属事业单位招聘表演、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人员,由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备案的招聘方案,采取上述方式,按规定程序、时间组织实施。
按规定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开招聘,笔试、面试结束后应依照相关程序及时公布笔试、面试成绩,确定面试、考察、体检范围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确定后,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办理公示及聘用备案手续。须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报送以下材料:招聘人员基本信息、相关证明材料、面试人选基本情况、笔试面试成绩、招聘过程中违纪违规及存在不诚信情形人员信息、招聘工作情况总结等。招聘方案的备案工作截止到 2018年8月31日,聘用人员的备案工作应在完成,并由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公开招聘工作总结。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我省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的“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 2年、考核合格,3年内(指2014年、2015年、2016年招募和选派人员)报考的,以及入伍前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或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的滨州籍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的,实行定向招聘。已享受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该优惠政策。市属事业单位的定向招聘岗位,由各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岗位需求,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确定。定向招聘岗位一般为普通管理岗位或专业条件要求较宽的专业技术岗位。
(五) 按照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工作的部署要求,市直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开发适合西藏籍、新疆籍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定向招聘岗位。
(六) 按照省6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鲁残联〔2015〕21号)要求,市直各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定向招聘残疾人工作,编制适宜残疾人的定向招聘岗位,适当放宽招聘条件,面向残疾人招聘。
(七) 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八) 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可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本科毕业生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