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市事业单位上半年招聘工作人员36人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和《关于集中时间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57号)规定,我市组织有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36名工作人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招聘对象分为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两类。应届毕业生是指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2016年、办理暂缓就业手续且未就业的毕业生);社会人员是指除应届毕业生外,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按招聘对象类别对应报考。招聘对象为“不限”的岗位,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均可报考。
  对于学制为2年半或提前修满学分,于初毕业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视为应届毕业生。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名时毕业未满1年的视为应届毕业生,已满1年的视为社会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招聘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五年或其它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
  2、曾因超生被有关单位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从该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五年的。
  3、近两年内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
  4、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在读的非应届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见习期、服务期未满的在编在职(岗)人员。
  6、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三、薪酬待遇
  聘用人员为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执行国家及省、市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